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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圖:廣場舞
  □舒銳
  湖北武室內裝潢漢嘉園小區廣場上,一群人正在音樂聲中翩翩起舞,卻突然被從天而降的糞便潑了個滿頭滿身。記者調查後得知,原來是樓上的住戶不堪噪音的長期干擾,加上多次交涉無果,最終在10月23日晚採取此舉泄憤。(10月27日《羊城晚報》)
  其實,在法律上,居民有跳舞、健身的權利,其他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擾的權利。但是,任何權利都有著界限。如果嚴格用法律去審視當下各地風靡的廣場舞,很多居民已經構成了違法。早在1997年起施行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就明確規定:“禁止任何單位、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。在城市市融資區街道、廣場、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、集會等活動,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,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。”而“噪聲敏感建築物”是指醫院、學校、機關、科研單位、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。
  可見,在居民區大跳廣場舞、炮製噪音已經構成違法,同時,該法還規定: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,可以並處罰款:(一)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;(二)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,在城市市好房網區街道、廣場、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、集會等活動,使用音響器材,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。”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規定:“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,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,處警告;警告後不改正的,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。”對於擾民廣場舞,不僅有法律後果,更有執法主體。
  然貸款而,上述法律即使在普通情況下,也並沒有得到較好的執行,更何況在廣場舞這種“法不責眾”的境地。執法部門難以嚴格依法辦事,即使收到群眾舉報,也只能以說服教育為主,收效甚微。這更加讓某些“舞者”認為“連警察都管不了,其他居民就別再多管閑事了”。
  當法律和執法部門無法保護居民免受噪擾的權利,居民就可能採取法室內裝潢律之外的手段,“以暴易暴”。向跳舞人群潑糞,這不僅侵犯到他們人格尊嚴,更可能被定性為治安處罰上的尋恤滋事行為。同時,這還可能引發更為極端的暴力衝突事件。因此,不得不說,廣場舞已經成為了城市隱患,需要引起城市管理者足夠註意。
  平衡居民健身權和免受干擾權,是個系統工程,首先需要給群眾提供更為便利的活動場所,遠離居民住宅區。另一方面,也應該在時間、設備等細節上進行更為嚴格的限制。對於違反限制,挑戰其他居民生活底線的行為,更應該嚴格執法。讓居民無須違法就能獲得健身權,讓居民無須用法外手段就能獲取法定權利,這本是各地政府應有之義。
(編輯:SN07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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